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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合作全面进入实操阶段
北京商报讯(记者 王晔君)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刚刚获批之后,PPP指导意见也浮出水面,昨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从项目适用范围、部门联审机制、合作伙伴选择、规范价格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做好示范推进等方面,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提出具体要求。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大力推广PPP模式,但是哪些领域适合、政府与企业怎样合作都没有一个标准、规范,很多地方政府、企业都不太清楚。国家发改委此次出台PPP指导意见非常必要、及时,明确了适用范围、部门联审机制、规范价格管理等,起到PPP合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作用,为政府与企业开展合作明确了路径。”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说。
意见提出,经营性项目,即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准经营性项目,即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非经营性项目,即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首都经贸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陈及表示,意见对项目的分类还是比较科学的,经营性项目现在主要包含铁路、公路、机场等领域,这些领域有收费,往往对于社会资本吸引力比较大,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PPP模式,而准经营项目往往指的是电力、石油、自来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领域,这些领域虽然能够产生一定收益,但是往往处于亏损状态,在PPP项目中需要政府给予一定财政支持。而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等非经营性项目,本身没有盈利能力,采取社会资本建设政府购买的方式比较可行。
同时,随意见一并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按照平等合作、互惠互利、依法合规等原则,针对不同模式合作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阶段,从合同各方的权责配置、风险分担、违约处理、政府监管、履约保证等方面,提出合同编制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供PPP项目参与各方参考借鉴。
值得一提的是,昨日,财政部还公布了天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网络等30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示范项目,总投资规模约1800亿元,涉及供水、供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综合整治、交通、新能源汽车、地下综合管廊、医疗、体育等多个领域。
事实上,我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尝试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采取PPP模式,其中不乏成功案例,如上海友联联合体获得了上海市最大的污水处理项目20年特许经营权,北京市政府联合社会投资共同建立北京地铁4号线,深圳市在水利、燃气、公交、电力等领域进行国际招标等等。
在刘剑文看来,财政部此次公布的PPP项目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盈利能力普遍不强,对社会资本吸引力非常有限。如何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到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性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政府可以采取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等方式,保障社会资本能够获得比较合理的盈利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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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4/1205/1116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