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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硬指标 北京社区老年设施按需设置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入法的靴子终于落地。日前,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首个地方性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首都之窗全文刊发了这一政策。从正式出台的文件中不难发现,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市和区县政府要在城乡社区建养老设施;新建居住区必须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养老设施等亮点频现,政府、机构、企业等各方在居家养老领域的权责进一步清晰。

去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做出了量化北京居住区养老设施配置标准的修改。据悉,该委员会明确提出,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个社区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配置社区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当时就有多位委员提出,相关部门应公开80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计算依据,建议根据不同规模小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刀切”。

北京商报记者发现,新公布的《条例》吸纳了各种不同建议,为居住区规定了要建设养老设施的底线,却不再硬性规定面积。《条例》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在城乡社区配置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的规划建设、配置标准、资金筹措、产权归属、移交方式、运营监管等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条例》也进一步明确,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与此同时,作为历史遗留并没有完善考虑养老设施的老旧小区,《条例》同样没有忽略,规定称: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5/0226/114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