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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行政法规杜绝部门立法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已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正在逐步向社会公开它的庐山真面目,草案中有关政府“依法行政”的条款也愈发清晰。昨日,全国人大再次召开记者会,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对立法法进行相关解读。

“不可否认,拍脑袋出决策的现象目前在部分地方、部门中仍然存在。”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副主任吕艳滨表示,合法性审查、公众参与等环节对于政府做出重大决策是非常重要的,但这也正是部分部门、地方政府往往会忽略的环节。

因此,正在审议的草案从多个方向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从法律上予以了规范和限制。首先,草案为解决以往大量法律案由政府部门牵头起草,难免夹带私利的问题,对完善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也做了规定。草案明确,我国拟规定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不能由部门起草。其次,草案还对部门规章的权限进行了规范,明确制定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即不能“法外设权”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的问题再现。

郑淑娜还透露,如果一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有特殊需要,在来不及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要采取一些行政措施,草案拟开一个小“口子”,允许地方政府先制定政府规章,如果满两年未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即失效。草案拟规定,地方政府的规章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或来不及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但这些规章满两年必须要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不提交满两年即失效。“这也是考虑到一级政府管理的复杂性和紧急性事项的处理需要。”郑淑娜表示。

有专家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目前我国确实有部分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政策是需要随时调整的,如果全部需要法律授权再实行,可能就错过了实施的时机,该专家表示,比如北京于去年经市人大通过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的很多条款在立法前就急需尽快施行,遏制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但由于地方立法也需要走程序,因此北京先依靠出台《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将部分政策落地,然后再进一步将其上升至法律之中。

可见,为地方政府留一个“口子”但同时限制两年提交本级人大是既能及时行使职责,又能确保规范管理的重要手段。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5/0310/115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