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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少数议员阻挠香港普选法案未获通过

据新华社电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昨日就特区政府提出的行政长官普选法案进行表决。立法会70名议员中有28名议员投反对票,法案未能获得香港基本法规定的全体议员2/3多数支持而未获通过。

这意味着2017年第五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不能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而继续沿用现行的由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办法。

当天下午,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在会见传媒时表示,28位立法会议员否决政改方案,致使普选目标落空,香港民主进程受阻,让我、特区政府和广大香港市民感到极度失望。

他表示,为了实现普选目标,多年来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香港社会付出了最大的努力,此次特区政府提出的普选方案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是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最佳制度安排。不同的民意调查都显示,香港市民大部分都希望立即普选,普选方案得到多数市民的认同。

梁振英说,今后我们要放下争拗,以理性务实的态度,在各个社会、经济和民生的议题上凝聚共识,共同为香港的前途努力。未来两年特区政府会致力做好各方面工作,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政府团队也会继续坚守岗位,服务市民大众。

发言人表示,我们完全认同并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就此发表的谈话,高度赞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长期以来为落实行政长官普选所做出的不懈努力。中央政府将继续坚定不移地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继续坚定不移地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继续坚定不移地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并最终达至普选目标。发言人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决定合宪、合法、合情、合理,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效力。虽然香港特区政府此次依法提出的普选法案未能在立法会获得通过,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所确定的普选制度的方向和各项法律原则,必须在推动行政长官普选的进程中继续贯彻执行,香港未来落实行政长官普选仍然必须以此作为宪制依据,其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5/0619/1200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