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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必须做出改变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日发表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人姜伟介绍情况时称,劳教制度为维护中国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劳教制度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正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如果连问题都不能正视,那么问题的解决将遥遥无期,甚至将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劳教制度备受舆论争议,甚至诟病。很多法律学者早已指出,劳动教养不经司法程序,不需审判,事实上是基本由公安机关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与依法治国原则和人权保障相冲突。而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都是写进宪法的,因此劳教制度也存在着违宪问题。
对于劳教制度,法律学界长期以来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废除,二是改革。无论是持哪种观点,都认为劳教制度必须做出改变,而不能维持老样子,这不是与时俱进。劳教制度的改革,必须要能够解决其与依法治国和保护人权两者之间的冲突问题。
任何一项制度,如果行使该项制度的权力失去制约,那么这项权力就有可能面临着滥用和失控的风险。目前,劳教审批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而劳教程序上比较简单和快速,具有某些行政上的便利,也使得很多地方部门认为灵活、好用。近些年来,很多本不具备劳教条件的公民,也因为这种“灵活”、“好用”而被纳入劳教范围。于是,劳教制度就变成了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这必然导致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可以说,在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背景下,劳教制度的改变已是箭在弦上。即使劳教制度的改革不能一步到位,但在某些问题上也应该有所突破,比如劳教时间的缩短。现行的劳教时间最多可达4年,这就导致了一个很具反讽的悖论,被施加劳教的人员通常是轻微违法,不够刑事处罚标准,但获得的惩罚却往往比那些经过法律定罪的人员更加严重。因此,劳教时间的大幅缩短,变成几个月,是有很大讨论空间的。
同时,劳教审批权力,也不能变成一个部门独享的行政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这也是劳教制度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期待。当然,这个比缩短劳教时间要难得多,让一个部门放弃权力的难度可想而知,何况这个部门还是强势的公安部门。
劳教制度杂糅着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改革并非易事。此前,都只是在小范围内呼吁和讨论,如今中央层面的政府机构公开点题,指出劳教制度需要改革,为该议题的讨论打开了空间,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推动劳教制度改革的合力和动力。这对正在研究和酝酿的劳教制度的具体改革方案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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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2/1010/152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