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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消息,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规定》中指出,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责任编辑:王诗文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6/0921/161612.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