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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版职业年金新政出台


养老金并轨推进的同时,包括广大公务员群体在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强制年金制度也进入倒计时。昨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至此,“大年金”制度框架愈发清晰。在业内看来,由于本次出台的新政是首版职业年金管理办法,因此,包括各类投资比例等基本规定大多都与企业年金类似。业内分析,长远来看,基本养老保险并轨后,财政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支出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要比改革前直接支付养老金有所降低,但在目前的转型期内,适用新老不同制度人同时存在,财政支出或明显增加。
新规定中的新角色
养老金双轨制改革靴子落地后,中央多次表态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将强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而这也意味着,被称为养老保障“第二支柱”的年金制度正在迅速成型。
根据资料显示,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它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来说,职业年金通常被称为企业年金,企业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情况资源建立。根据相关法规定,我国为区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年金制度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的年金制度称为职业年金。据悉,职业年金以货币资产的形式存在,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保值和增值,从而决定了职业年金资产对投资的内在需求。
在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齐传钧看来,《暂行办法》即我国职业年金首版管理政策的出炉,意味着我国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终于要建立起来了。“整体来看,《暂行办法》对我国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相关角色及所属职责进行了明确定位。”齐传钧表示,本次出台的政策与我国已有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大致相同,包括备受各界关注的股票类产品的投资限额等限制性规定也基本类似。
按照《暂行办法》,职业年金资金财产以组合形式投资的话,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以及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值得注意的是,齐传钧提出,对比企业年金的管理办法不难看出,职业年金在确定受托人等运营相关角色时,引入了“代理人”这一不同的概念,代替了企业年金中的“账管人”。《暂行办法》规定,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就使得职业年金的管理层次与企业年金有区别。”齐传钧表示。有专家进一步解释称,换言之,各角色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相当于股东;代理人就类似股东代表;受托人近似董事长的角色,负责制定投资等策略;投资管理人等同于CEO,进行具体操作。
短期财政或负担更重
对于我国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强制建立职业年金的用意,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认为,养老金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退休金较并轨前有较大幅度下滑,而统一建立职业年金,则有助于合理缩小其与并轨前退休金的差距,为并轨顺利推行提供支撑。
业内坦言,对于靠财政支撑,甚至完全由财政供养的公务员,单位的缴费将由财政来纳入预算,那么,强制缴纳职业年金后,地方财政压力势必会很大。因此,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曾表示,如果是财政供养的单位,单位按照工资的8%缴费是属于记账式的,即缴费的权益包括利息都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并不是直接缴费也不再当期就划到个人账户,只是在将来退休的时候才一次性兑现,这也是考虑到地方财政的压力,所以当期缴费的时候,尽可能减少这方面当期的预算和支出。
即便如此,如果最终各级财政还是会因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强制年金制度,而长期背负比养老金并轨改革前更大的压力,那么各界肯定会对改革效果存疑。对此,齐传钧表示,改革前后财政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方面的支出变化是要分阶段来看的,“短期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正处改革转型阶段时,享受不同政策的老人、中人和新人有着不同的支出标准,财政需要同时支付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以及符合规定适用旧政策人员的退休金,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支出势必有所上升。”齐传钧表示,但长期来看,改革后,财政承担的长寿风险大大降低,支出更趋同与一般的企业,整体财政负担应该是稳步下降的。
差异化收益率含隐忧
归根结底,《暂行办法》还是我国职业年金的首版管理政策,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补充。齐传钧就提出,《暂行办法》中隐藏着一个今后可能会引发争议的规定,即职业年金可能会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等范围内产生多种差异化的收益率。
《暂行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代理人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按计划估值和计算收益率,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也可以实行统一收益率。“由此可见,各省各自作为一个单位建立职业年金投资计划时,可以建立多个计划,划分标准可以根据地区、行业等,每个投资计划在决定了不同的投资方案后,很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收益,尤其那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量庞大的大省也很难在省内实行完全一致的收益率。”齐传钧举例称,比如同样是教师,一个省内不同地市教师的职业年金收益就会产生出入,长期以往这部分差距可能会引发更深远的问题。
此外,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林燕玲还担忧称,机关事业单位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建立起来后,可能会对更多的企业形成建立企业年金的倒逼作用,但这并不会消除企业原本感觉过重的负担,反而可能令这种压力愈发增强。因此,林燕玲认为,从大方向上,机关事业单位强制性的职业年金是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会因此在退休待遇上出现太大幅度的下滑,但企业年金目前还应作为倡导性的政策提出,让市场上收益比较好、利润比较多的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人才形成更强的吸引力,促进人才流动,也帮助在劳动力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留住员工。
北京商报记者 蒋梦惟
责任编辑:蒋梦惟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6/1012/163584.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