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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收入拟被纳入审计部门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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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式召开。据悉,本次会议不仅将继续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还将首次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等。在今日召开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分别就《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等多部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做出了报告。

民法总则拟撑开个人信息“保护伞”

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总则(草案)》今日再一次走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舞台。据悉,本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最受关注的内容莫过于拟增加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内容了,而上一版草案中引起社会热议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在二审稿中却被删除了。

具体来说,《民法总则(草案)》拟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鉴于一段时间以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委员会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遂增加上述规定。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表示,近十年来,我国电信诈骗十分泛滥,而且具有精准诈骗的特点,而这一现象出现的前提就是个人信息情况的非法取得和使用。个人信息权是基本的民事权利,它既有人身、人格的内容,也有财产的内容,是一个综合性的民事权利,我国在编纂民法典中完善对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一版草案中明确提出的网络虚拟财产权本次却并未出现在二审稿中。根据前版《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物权、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而《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则改为,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分析称,虚拟财产是相对于现实财产的概念,指的是存在于网络之中的,对用户有使用价值之物,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网络服务中客户购买和使用的各种道具等。对虚拟财产性质的认定,在学界和实践中都尚存在较大争议, “从财产权归属角度看,传统民事法律思维下的所有权主体越来越弱化,网络虚拟人格作为一种拟制人格,在虚拟财产所有权问题上,逐渐倾向于独立,既独立于现实财产,也独立于现实人格”。朱巍直言,在目前各界对于虚拟财产性质的看法还未形成普遍共识的情况下,确实应该谨慎对待,对这种具有人身性质和网络信息安全的新财产权,若没有系统的立法策略,还不如暂时不写入草案。

红十字会收入拟须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修改情况的报告,此次的修改内容总量不大,但内容却十分关键,主要是采纳常委会委员和地方的建议,增加监督方面的内容。

具体来看,《修订草案》一审稿此前规定,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相较之下,《修订草案》二审稿在措辞上略做调整,要求红十字会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并将原本的“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改为“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值得一提的是,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慈善法》中,就有一条明确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业内认为,对比来看,二审稿针对之前表态较为模糊的领域做出了更明确的表述,也将审计的重要性提到了较高的位置。“《修订草案》一审稿虽然包含了加强审计的意图,但表示不够清晰,二审稿再次重申也是为了加强制度性机制”,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表示,不过仅通过民政、审计监督仍稍显不足,进一步扩大红十字会透明度,实现财会报表等资料完全向社会公布,并在特殊情况下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查,也是下一步应该努力的方向。

与此同时,二审稿还对法律责任部分做出较大幅度修改。例如,第二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的列举,加入了“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等情形。此外,还新增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我国拟按倍计罚票房造假据悉,

据悉,本次《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也提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原有草案基础上,三审稿对票房造假等问题增强了惩罚力度。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相关部门曾提出,目前的规定处罚力度并不够,应该将罚款数额与造假金额挂钩,实施按倍计罚。此次《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增加规定,“未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或未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进一步提高了处罚上限。不仅如此,为加强对电影业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三审稿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近年来,随着国内电影市场的迅速发展,虚报、瞒报票房收入等票房造假行为的屡屡发生已成为电影产业良性发展的最大阻碍。此前凭借24.39亿元票房收入拿下2015年度票房总冠军的电影《捉妖记》就因利用公益票房获取票房冠军、凌晨排片10分钟却场场爆满等问题引发网友不满。今年3月初上映的电影《叶问3》放映仅两天,就因涉嫌票房造假,受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电影《叶问3》涉及3200万元票房的7600多场电影,出现了非正常时间、虚假排场的问题。

无独有偶,今年7月8日上映的《致青春2》上映一周票房突然走高,据时光网专业版的数据显示,7月13日-14日,《致青春2》的高票房影院中上座率可以达到80%以上,有的甚至超过了90%。而7月22日登陆国内院线的日本影片《哆啦A梦》上映期间更是出现“幽灵场”,据今年8月北京商报记者深入调查发现,影院官方的售票应用上显示满座,但进去之后却空无一人。“票房造假现象屡屡出现肯定是不利于整个电影行业的良性发展的,一方面会破坏行业秩序,同时也会影响到完整电影产业链的进步。”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共事业部总监刘建峰说道。

中国创意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张京成对此表示,尽管国内的电影市场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逐渐走向成熟、规范化,但票房造假现象的出现仍反映出当前电影市场问题重重。国家从立法层面增强对国内电影票房造假现象的监管,将起到正向促进的作用,不仅有利于当前国内电影市场秩序的完善,也利于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北京商报记者 蒋梦惟 张畅 实习记者 邓杏子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6/1031/16658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