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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首推财险产品命名规则 炒作、噱头产品将一去不返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虽然雾霾险、赏月险等噱头产品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眼球,但由于命名上比较随意,不少产品还存在销售误导的嫌疑,为此监管酝酿推出行业内统一的命名规则。经过三年修订,2017年新年伊始,《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终落定。1月3日,保监会下发《指引》明确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清晰明了,能客观全面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
《指引》指出,主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保险公司名称+(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版本);附加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保险公司名称)+(主险名称)+附加+(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版本)。
其中,括号中内容为可选要素。“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公司全称或者简称。“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是指地方性产品经营使用的行政区划全称或者简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由公司自定,应当涵盖条款的主要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可明确归类为某险种的,可使用险种名称。“版本”可以包括适用特定区域、特定销售对象、特定业务性质、版本序号等内容。附加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未包含主险名称的,应包含保险公司名称。
此外,保险产品名称参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命名规则,原则上应当与主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保持一致。保险产品名称可以在保险公司名称后增加个性化称号。《指引》规定,个性化称号字数不得超过10个字,不得使用低俗、不雅、具有炒作性质的词汇。
责任编辑:财经新闻中心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7/0103/1764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