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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关注】政府规章满两年需提请制定地方法规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1月1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柳纪纲就《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相关立法说明。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草案》在附则部分明确,市政府规章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市政府应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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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纪纲介绍,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从实现改革与立法决策相衔接等方面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共改动47个条文。《修订草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不一致的情形、没有规定或者不够全面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2015年,我国曾在新修订的《立法法》中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规章满两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等规定。而本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也在附则中提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还增加了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规定。即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7/0117/17868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