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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满两年需提请制定法规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1月17日,在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柳纪纲就《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相关立法说明。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草案》在附则部分明确,市政府规章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市政府应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柳纪纲介绍,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从实现改革与立法决策相衔接等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共改动47个条文。《修订草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不一致的情形、没有规定或者不够全面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2015年,我国曾在新修订的《立法法》中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规章满两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等规定。而本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也在附则中提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责任编辑:张兰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7/0118/178738.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