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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取消婚姻登记费等41项收费

北京商报讯(记者蒋梦惟 实习记者 杨宏伟)3月23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自今年4月1日起,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等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停征或取消,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据了解,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及2001年发布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婚姻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对9元,至今已实行近16年。此前,已有地方先行一步取消这笔费用,例如海南省就于2014年底发文明确,自2015起取消和免征,婚姻登记费、卫生技术审评费等10项收费。
除婚姻登记费外,在此次取消或停征的41项收费中,还含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包括取消公安部门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转让手续费等,以及停征卫生计生部门的卫生检测费、质检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检验费等。取消或停征涉及个人等事项的收费共6项,其中预防性体检费、兴奋剂检测费、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中央党校培训费4项将被取消,民政部门的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两项将停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责任编辑:张畅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7/0323/186426.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