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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基金募集机构需对产品划分风险等级
北京商报讯(记者 闫瑾 王晗)6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配套文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指引》将普通投资者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 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将基金产品按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R1、R2、 R3、R4、R5五个等级,要求普通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相匹配。值得一提的是,风险 等级划分可以由基金募集机构完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
在划分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时,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募集机构需考察基金管理人成立时间,治理结构, 资本金规模,管理基金规模, 投研团队稳定性,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执行度,风险控制完备性, 是否有风险准备金制度安排,从业人员合规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稳定性等。此外,还需考量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构架(母子基金、平行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募集方式及最低认缴金额,运作方式,存续期限, 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申购和赎回安排,杠杆运用情况等情况。
责任编辑:财经新闻中心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7/0615/1976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