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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 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双霞)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表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在监管职责上,《征求意见稿》指出,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具体包括,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等。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1个月,即8月24日到9月24日。
责任编辑:财经新闻中心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7/0824/2079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