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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债转股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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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将加速落地。继1月国家发改委、央行等七部委《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提出部署市场化债转股措施。在分析人士看来,监管部门大幅度放宽债转股实施环节的要求,包括拓展债转股方案的形式和对象、扩宽债权类型、拓宽资金来源等具体举措。

四大手段推动市场化债转股

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市场化债转股措施,降低企业杠杆率,将出台国企负债约束机制,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具体举措包括:制定筹措稳定的中长期低成本股权投资资金的办法,研究依托资本市场开展转股资产交易,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新设实施机构,加强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力量;规范引导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提高质量,推动已经签订的债转股协议金额尽早落实。

在分析人士看来,此次会议是对七部委要求的市场化手段推动债转股落地的再次强调。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国资委、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委发布《通知》,对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其中,在债转股对象企业方面,《通知》提出,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不限定对象企业所有制性质。支持符合规定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这打破了此前市场对债转股对象企业只有国企这样的印象。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进一步总结道,上述《通知》大幅度放宽债转股实施环节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允许股债结合、以股还债等综合方式,不再拘泥于纯粹的债转股模式;拓宽资金来源,明确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放宽实施对象,纳入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丰富债权类型,纳入非银行债券以及非上市公司债权;创新金融工具,如可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

破解落地难问题

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启动的标志,是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与上世纪90年代首轮债转股不同的是,新一轮债转股是为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的长效机制,上一轮则是为“救市”的临时举措,由政府主导,主要目的是拯救处于技术性破产边缘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

2016年启动前,企业杠杆率高企、银行不良承压的环境,让本轮市场化债转股承载了不少期待。启动一年多来,签约数量不断上升,据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9月22日,各类实施机构已与77家企业签署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协议金额超过1.3万亿元。国有五大银行的债转股子公司均获批开业,多家中小银行也相继与企业签署了债转股协议。

然而,在债转股签约数额不断攀升的同时,各种问题也逐渐显现,其一就是从启动之初就备受争议的“明股实债”问题。多位业内人士此前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都曾指出,债转股设计初衷是为负债率较高的优质企业提供减负机会,但在实施过程中大多存在通过股权投资加固定利息回款、签订对赌协议,协议标的为附加回购协议的股权等形式,模糊了债权与股权的法律界限。

加上债转股对于资金需求量大,而募集资金时间长、资金不到位等问题,令债转股出现“签约多、落地难”的困局。

新规有望加速推进债转股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在大幅度放宽债转股实施环节的要求后,市场化债转股工作有望加速推进。例如对于债转股项目的资金来源问题,《通知》提出,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一位分析人士表示,设立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债转股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通过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形式,来扩充债转股的资金来源范围,有利于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同时,《通知》还明确“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在一定程度上也丰富了资金来源。

此外,《通知》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除银行债权外,转股债权范围扩大至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以及经营性债权等。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有利于吸引更多机构参与到债转股的市场。

董希淼表示,七部委发布新规的主要目的,就是坚持以市场化、法制化为原则,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序创新,突破前期实践的难点和问题,推动债转股工作更加积极地落地实施,助推各类企业杠杆率稳步下降,更好地防控金融风险。

北京商报记者 刘双霞 程维妙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8/0208/2296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