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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划定地方政府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红线

北京商报讯(记者 张畅)4月1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对外投融资基金在境内外市场面向各类社会资本投资者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鼓励资金来源多元化。《意见》同时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财政性资金设立对外投融资基金。

“所谓对外投融资基金,是指固定额度的,由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的,主要用于涉外部门投资和融资的资金”,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凡是符合基金设立目的的对外投资和对外融资,都可以获得支持。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外投融资基金是我国企业积极实施对外投资、带动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的有效方式和募资渠道。近年来,我国各类主体在境内外募资设立了一批对外投融资基金,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国际产能合作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对外投融资基金也出现了资金来源不落实、经营管理不规范、业务方向不清晰等问题。

对此,《意见》提出,支持国内各类机构参与出资,其中商业性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依法合规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与此同时,各类金融机构不得以信贷资金等方式违规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在境外出资设立对外投融资基金。

赵锡军表示,《意见》提出的财政性资金与常见的财政资金有交叉重合,但是两个概念,财政资金是指归入各级财政部门使用管理的资金;财政性资金则不归入财政部门管理使用,但由各级政府出面筹集使用。“对外投融资基金属商业性基金,一般用于商业项目,因而有一定的风险,禁止地方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参与其中,既是贯彻政府‘不与民争利’的一贯原则,也是为了规避风险。”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8/0411/23648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