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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发布CDR结算业务规则 投资者无需新开立证券账户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马换换)6月15日晚间,中国结算官网发布了《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通过现有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股”)账户参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业务,不需要新开立证券账户。
适用范围方面,《规则》主要对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进行了规范。收费标准方面,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原则上比照A股相应收费标准执行,原A股按面值收取的费用均调整为按照份额收取,单位相应调整为“元/份”,费率不变。质押业务方面,试点初期,暂不受理存托凭证质押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除了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业务不需要新开立证券账户引起关注之外,投资者也不可以提取所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对应境外基础证券的纸面股票。据悉,在试点阶段,投资者所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只能在A股市场交易,暂不允许跨境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也不可以提取为境外基础证券的纸面股票。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试点阶段,存托凭证可以办理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投资者证券划转等非交易过户业务,原则上参照A股相关业务办理。
投资者持有的是存托人签发的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存托凭证,而境外基础证券实际持有人为存托人,因此,投资者会出现在中国结算提供给存托人的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之中,但不会出现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而是以存托人或其委托的托管人名义出现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
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存托人应当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派发红利、股息等权益,并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相关投资者问答显示,中国结算提供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司行为服务主要包括现金红利发放(不含选择权)、送红股(转换为存托凭证)、配股(转换 为存托凭证)和网络投票等,相关业务均根据存托人申请,参照A股相应业务办理。上述公司行为涉及的资金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责任编辑:董亮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8/0615/247428.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