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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确外汇风险准备金收取范围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实习记者 吴限)继央行将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调整为20%后,8月10日晚间,央行官网发布公告明确外汇风险准备金收取范围,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展期无需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央行表示,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开展的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具体包括:客户远期售汇业务;客户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客户在近端不交换本金、远端换入外汇的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客户远期购入外汇的其他业务。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的前述同类业务产生的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的头寸。人民币购售业务中的远期业务。

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展期无需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而代客远期售汇差额交割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并按照银行与客户签约名义本金的全额作为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的基准计算和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期权和期权组合业务按名义本金(期权组合采用名义本金最高的单笔期权)的二分之一作为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的基准计算和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另外,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为对冲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而开展的远期售汇业务暂不纳入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范围。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目前主要包括:沪深港通、债券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明确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等。

同时,与境外央行类机构开展的远期售汇业务暂不纳入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范围。境外央行类机构包括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主权财富基金。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8/0810/2584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