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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东晶电子收警示函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高萍)东晶电子(002199)10月22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因存在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的违规事项,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具体来看,经查,东晶电子违反内控管理制度,存在将公司公章交给原实际控制人苏思通单独保管的行为,致使苏思通使用东晶电子公章对外出具担保书,为其金额为8437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公司未及时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

东晶电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东晶电子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另外,根据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苏思通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8/1022/2703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