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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金融科技一些容忍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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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在整个发展中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科技是一个辅助手段。第二阶段,科技和金融进行更大程度的融合和渗透,科技对金融而言不仅仅是一个辅助工具,科技会渗透到金融的各个层面中去,比如现在的银行业,科技发挥的不仅仅是记账、算数的功能,甚至在获取客户、风险管理、对公交易等各个领域,都跟金融业务有大面积的相适应渗透。在金融科技3.0阶段,可能是深度融合的阶段。当前金融科技已经进入到了第二阶段,从辅助已经走到了大面积的渗透和融合阶段。未来可能进入到全面融合和渗透阶段。

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新型机构是一种竞合关系,有竞争,但是更多的是一种融合。在这个过程中,伴随的争议也非常多。比如商业银行一谈到金融科技,可能会认为金融科技是属于监管套利,因为很多金融科技企业是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从事金融业务,像一帮外行冲到金融领域,的确是有问题的。但是,从另外的角度来讲,如果说没有这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场外搅局的话,商业银行金融科技水平是否能够快速提高?所以,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新型机构的确是存在竞合关系,在竞争中融合,进而推动整个金融水平的提高。

新型的金融科技机构也有自身的独特优势。金融科技机构善于搭建场景,提高客户黏性。这些是传统金融机构本来没有做的事。现在这些金融科技机构通过自身平台不仅帮客户支付,还提供各种服务,如订票、订餐等,客户的黏性就大大提高了。

在科技的推动下,通过线上方式进行客户渗透,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得到长足的提高。这是科技对金融业赋能的一个重要表现,所以金融业与金融科技相结合,这条路恐怕是未来金融业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一条必由之路,金融业未来要进一步通过科技来赋能,促进金融业务发展。

但这条路也是一条崎岖的道路,因为肯定会触发一些风险,会形成一些隐患。所以,监管是金融科技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变量。监管如何设置、水平如何,对整个金融科技的发展也非常重要。

金融科技监管并非要一味地强调严监管、强监管。有很多专家提到,“互联网机构搞金融,要严格控制,金融业就是要持牌经营,没有牌照的人就不能做金融”,这句话听起来铿锵有力,但是,如果说没有牌照不能做金融的话,中国第三方支付怎么能做得起来?所以监管不要过于绝对化,应该给金融科技一些容忍的空间。

对于金融科技监管,还希望监管能够准确地分辨出系统性风险和一般性风险的差别,金融科技风险肯定存在,但是这个风险究竟是系统性风险,还是说风险只是在机构本身,不会有太大的外延效应,这个需要切实分开,要对症下药。

最后,从事金融业的机构和金融科技类的机构本身就是一个大的数据平台,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各类非持牌科技机构,手中都掌握着客户的信息。希望相关的机构一定要提高自己的业务自律能力,把好自己的风控底线,特别要防止出现客户资料大量泄露以及在系统开发中出现隐患等情况。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8/1226/28019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