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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更名 新增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刘宇阳)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业务发展,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12月2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公告表示,调整《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2014年版)》”)名称,将其修改为《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协议内容保持不变。

据悉,《主协议》适用于除信用保护合约外的场外衍生品。同时,在备案方面,公告要求,各有关机构签署《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应当继续按照各协会要求履行备案职责。对于新老协议的衔接,交易双方在公告发布前签署的《主协议(2014年版)》及补充协议继续有效,而前述交易双方开展新的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信用保护合约除外)时,应当签署《主协议》及补充协议。

除对《主协议(2014年版)》进行更名外,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12月27日,中证协还发布通知表示,会同中期协、中基协、上交所以及深交所在《主协议(2014年版)》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以下简称“《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同时,中证协制定了《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备案指引》(以下简称“《备案指引》”)。

据通知内容显示,《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的制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决策部署,也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交易所市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工作安排,适用于信用保护合约交易。交易双方开展新的信用保护合约交易时,应当签署《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及补充协议。而交易双方中的报备义务人需要根据《备案指引》中的相关条例进行备案信息及材料的报送。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8/1227/28038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