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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险违规开展非车险新业务收罚单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实习记者 李皓洁)1月7日,银保监会对外披露,浙商财险在原保监会监管函要求公司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开展相关业务,公司及两位相关负责人合计被罚56万元。

银保监会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介绍,在收到监管函(监管函〔2017〕23号)之后,浙商财险通过批单的方式延长保险止期,共涉及保单357份,批增保费189.35万元,孙大庆对此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李昂对此违规事项负次要责任;签发新保单1674份,保费金额合计1462.4万元,李昂对此违规事项负全部责任。 

北京商报记者查阅了解到,2017年9月20日,原保监会下发当年第23号监管函,介绍2017年二季度浙商财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45.4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90.79%,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27条和第29条的相关规定,经原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39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浙商财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对于突破监管函禁令限制,浙商财险所从事的违规业务,银保监会开出罚单:浙商财险在被监管函禁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承保新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浙商财险处以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孙大庆处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李昂处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事实上,除了此次因违规开展新业务外,2018年6月27日,原辽宁保监局向浙商财险辽宁分公司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浙商财险辽宁分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12月12日经营期间,违反上述监管函有关禁止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之规定,签发新保单承保非车险新业务,违反了《保险法》相关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浙商财险于2009年6月23日获准开业,专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由于开发的保证保险业务受到侨兴债的牵连,导致偿付能力一度下降,该公司一度寻求增资缓解资本金压力,而所开展的保证保险业务也于2018年初被叫停一年,当时原保监会开罚单121万元。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浙商财险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0.16%,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4.31%。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9/0108/28160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