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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商报讯(记者 苏长春)为了更加深入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日前,证监会在2013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拟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本轮证监会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守销售适当性、资金和交易安全底线要求,推进公募基金销售机构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长远持续发展,培育行业良性发展生态。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厘清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边界,将各类服务主体纳入监管。二是整合优化公募基金销售牌照注册条件,强化公募基金销售作为金融业务的持牌准入管理。三是全面梳理完善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强化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服务。四是强化对公募基金销售机构特别是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内控与风险管理要求。五是推动提升公募基金销售机构专业服务能力,通过资产配置等服务引导客户长期投资。六是进一步完善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构建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

值得一提的是,为明确《销售办法》落实安排,特别是存量公募基金销售机构和销售业务规范要求,促进规则平稳落地,本次修订拟配套发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此外,为体现《销售办法》的基础性与框架性,证监会本次修订过程中还将原办法中涉及宣传推介的核心要求予以保留,其余细化要求与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号)合并,调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一并发布。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9/0222/2872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