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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设公募基金公司成立后拟任总经理及督察长2年内不得离职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刘宇阳)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审核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公众和市场的知情权、监督权,3月1日,证监会发布公告表示,扎实推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公开工作。

一方面,公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反馈意见内容。在“自2010年1月起每周公开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审核进程”基础上,自3月1日起,每周在证监会官网“机构部”栏目下,向社会公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反馈意见内容。另一方面,进一步公开基金类审核标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证监会制定《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1号》),在证监会官网“机构部”栏目下予以公开。

据悉,《工作指引1号》主要是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其中,在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工作指引1号》对“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这一条例的适用问题进行规定。

《工作指引1号》内容显示,为进一步强化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的胜任能力。首先,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从业经历,其中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证券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

其次,拟任总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担任大中型(资产管理规模行业排名前1/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部门负责人满4年等7项条件之一。而在督察长方面,拟任督察长需具备5年以上的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或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业务合规负责人满2年等6项条件之一。

此外,《工作指引1号》还强调,拟任总经理和督察长应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批复之后30日内从原任职机构离职。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不得离职,特殊情况经证监会认可的除外。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9/0301/2883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