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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得称现金管理协议因违法无效 已投诉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违规行为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5月15日晚间,*ST康得(002450)发布关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之进展情况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 ”)现金管理协议因违法无效,*ST康得已投诉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违规行为。

公告显示,*ST康得于2019年4月30日公告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提出了质 疑,在随后深交所对公司发出的两份关注函中也对该《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表示了关注。*ST康得已分别于2019年5月8日及2019年5月11日在对深交所的关注函回复中披露了《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公司与 西单支行就该协议的沟通内容等信息。

关于《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的进展情况,*ST康得指出,公司已于2019年5月14日向西单支行发出《商务函》,指出《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而自始无效,要求恢复相应子账户的独立性,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 律行动维护相关公司利益的权利。

具体《商务函》显示,*ST康得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了《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公司及下属3家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北 京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根据该协议作为成员单位加入现金管理服务网络。*ST康得在《商务函》中称,经公司自查发现,《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第68条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 求,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性,从而极大的损害了公司正常的运营状况与广大股 东的切身利益。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了公司及下属3家 子公司货币资金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和第59条之规定,《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因违法而自始无效。

*ST康得表示,公司及下属3家子公司正式通知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立即解除《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退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恢复相应子账户的独立性,公司及下属3家子公司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维护相关公司利益 的权利。*ST康得进而表示,公司管理层已将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违规行为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后续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减轻对公司、债权人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9/0515/30117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