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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信息 众和被出具警示函

北京商报讯(记者 钱瑜 实习记者 李濛)5月30日,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关于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称众和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公告称,2016-2017年,众和有10项已达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未及时披露,累计涉及金额4.51亿元,根据时间段划分,有4笔发生于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间,累计金额1.11亿元,占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92%;有6笔发生于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1月29日期间,累计金额3.39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1.7%。

对此,福建证监局决定对众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即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披露有关规范,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出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归位尽责。同时众和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据悉,众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7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9年7月8日,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众和退予以摘牌。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9/0530/3040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