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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亮剑操纵市场和“老鼠仓”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据新华社消息,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范。这两部司法解释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出席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介绍,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11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6月28日最高法和最高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依法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是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重点。他还表示,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贯彻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为平稳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9/0628/30917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