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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管理规范:禁止有虐童记录人员从业 录像保存期不少于90日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常蕾)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网站7月8日发布关于《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公众意见征求。

其中,《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

对于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述文件规定,应当为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该文件明确,严禁在托育机构设置、放置威胁婴幼儿安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托育机构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婴幼儿成长规律的活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托育机构的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成立家长委员会,对托育机构事关婴幼儿的重要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等。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9/0709/31078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