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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 支持发行人按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转股价格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8月30日晚间,证监会官网发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证监会明确表示支持发行人按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转股价格。
据悉,《实施办法》不对转股价格及确定方式作出具体限定,支持发行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转股价格,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仍然可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执行。
同日晚间,上交所也同步发布《实施办法》。具体来看,《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扩大了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执行。二是明确发行方式。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之前及转股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三是明确各方机构的职责分工。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交易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四是明确转股流程,《实施办法》就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非挂牌公司两类不同的发行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转股操作流程。五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可转债的特殊性,明确各方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及持续性义务。六是明确与创新创业可转换债券试点衔接事项。
证监会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部署,其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联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实施办法》,扩大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范围,支持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
据证监会介绍,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较为突出。为便利民营企业发债融资,2017年7月,证监会开展了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工作,截至今年7月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累计发行58只,融资额82亿元,平均融资利率6.1%,其中,7家创新创业公司(全部为民营企业)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平均融资利率4.9%。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通过股债结合方式,拓宽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进一步丰富了资本形成机制。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通过培训、走访等方式,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工具,加大资本市场服务民营企业融资的力度,提高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融资的能力。
责任编辑:董亮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9/0830/31790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