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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重大损失事项 湘电股份及相关责任人遭警示
北京商报讯(记者 高萍)湘电股份(600416)12月3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因未及时披露重大损失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遭警示。
根据公告,2019年12月3日,湘电股份、公司董事长周健君、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怡文收到了湖南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了解,2019年7月1日,湘电股份发布的《关于子公司涉及经济合同纠纷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开展的多笔纸浆贸易业务中,交易相对方涉嫌合同诈骗,涉及总金额约3.7亿元。经公司自查,国贸公司可能承担的损失风险达到5.6亿元。根据公司2019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以及2019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子公司涉及经济合同纠纷等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湘电股份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报案,5月26日下午,交易相对方负责人已主动投案。5月27日,国贸公司向相关法院提起了信用证欺诈纠纷诉讼,提请诉讼前财产保全。
湖南证监局表示,湘电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损失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湘电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周健君作为公司董事长、李怡文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周健君、李怡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财经新闻中心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19/1203/3275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