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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皇台及相关当事人收“预罚单”

北京商报讯(记者 高萍)*ST皇台(000995)3月15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3月13日收到甘肃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处罚。

根据事先告知书,*ST皇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甘肃证监局调查完毕,甘肃证监局依法拟对*ST皇台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甘肃证监局表示,经查明,*ST皇台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具体为,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前,*ST皇台通过虚构委托代销存货等形式,虚增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0246.49万元,导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存货项目金额虚增10246.49万元,存在虚假记载。

甘肃证监局认为,*ST皇台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时任*ST皇台董事长胡振平,时任*ST皇台董事兼总经理付耶成,时任*ST皇台财务总监何维角,以上三人是*ST皇台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ST皇台董事辛秀山、刘静、高明星,时任*ST皇台独立董事于凇琳、常红军、张文彬,时任*ST皇台监事李生禄、闻萌、刘锐,时任*ST皇台高级管理人员闫立强、谢维宏,以上十一人是*ST皇台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辛秀山、刘静、李生禄于2016年12月12日,分别被甘肃证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甘肃证监局拟决定对*ST皇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上述相关当事人给予3万元到15万元不等的罚款。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20/0315/34469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