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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企业科创板定位把握、提高上市审核效率……来看暂行规定内含的七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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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上交所官网

在申报科创板的实践工作中,评价企业科创属性、“科创含量”的高低十分复杂,存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申报时对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有顾虑的现象。不仅如此,在审核过程中与科创板定位相关内容的问询也过严过细。为了完善上述诸多问题,上交所基于《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等多项规则,于3月27日晚间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就《暂行规定》制定的主要热点问题,上交所也在3月27日晚间进行了答记者问。

多角度评价企业的科创属性

在《暂行规定》中,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占据了重要位置。上交所表示,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设置的“常规指标”和“例外情形”就能够从不同角度评价企业的科创属性,更好地坚持和把握好科创板定位。

据了解,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所设置的“常规指标”,包括研发投入占比或绝对金额、发明专利数量和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或营业收入金额在内的3项指标。3项指标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分别表征企业研发投入、成果产出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实际影响3个维度,具有较强的内在逻辑性,总体上能够较为全面地衡量企业研发投入产出及科技含量。所设置的“例外情形”,包括要求核心技术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具有国际引领作用或者对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获得国家科技技术奖励、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关键设备及产品实现进口替代,以及发明专利50项以上等。

上交所表示,设置“常规指标”和“例外情形”,从不同角度评价企业的科创属性,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把握好科创板定位。“常规指标”普遍适应于具有技术先进性、科创属性强的科创企业;而“例外情形”特别适用于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科创企业,是对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到科创板发行上市”等要求的具体化,也有助于克服“常规指标”相对刚性而可能产生的不适应性。

科创属性指标尚未达标怎么办?

对于科创属性指标尚未达标的企业,上交所表示,如经谨慎客观评估认为自身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可以先行提出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

上交所表示,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与科创板定位把握之间,由此形成了比较直接的对应关系。具体而言,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如果同时符合《指引》规定的3项常规指标,或者具备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5种例外情形之一的企业,科创板应当重点支持和服务。《暂行规定》中也明确,科创属性暂未达到科创属性指标要求但短期内能够达标的发行人,如经谨慎客观评估认为自身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可以先行提出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但需要进行相对严格的评估、核查和审核。

审核中,上交所将就发行人的科创属性向科创板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履行正式咨询程序,并参照所形成的专家意见作出审核判断。上述安排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科创属性短期内能够达到评价指标要求的企业,及时利用科创板做大做强预留了必要空间。

金融科技等也属于科创板服务范围

上交所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深度应用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如金融科技、科技服务等,也属于科创板服务范围。

科创属性评价体系建立在对科创板服务的行业领域相关企业数据测算的基础上,以满足相关行业领域企业的融资需求。按照《指引》规定,《暂行规定》首先细化了科创板重点服务的行业领域范围,涵盖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深度应用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如金融科技、科技服务等,也属于科创板服务范围。

科创板在服务科创企业方面具有广泛性和包容性,在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内的企业,只要符合常规指标,或者符合例外情形之一,就可以申报科创板。

增强企业科创板定位把握

对于《暂行规定》制定的主要目的,上交所表示,《暂行规定》明确将着重基于科创属性评价要求来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有助于明确发行人申报科创板的心理预期,也有助于增强科创板定位把握的可操作性。

此前,上交所相关规则中有关科创板定位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如何评价企业的科创属性、判断企业“科创成色”和“科创含量”的高低十分复杂,客观存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申报时对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有顾虑、有关科创板定位评估和核查的形式及内容不统一、审核中与科创板定位相关内容的问询过严过细等问题。

而证监会发布的“3+5”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能够较为全面地衡量企业是否具备科创属性,按照《指引》的精神和要求,上交所发布的《暂行规定》有助于明确发行人申报科创板的心理预期,也有助于增强科创板定位把握的可操作性。

《暂行规定》发布后,上交所表示,根据已有的制度安排,发行人申报科创板时需就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中介机构需要核查把关,并出具专项意见;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中,着重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和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是否合理。

已申报的企业科创板定位如何把握?

对于《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申报企业的科创板定位把握等事项,实行“新老划断”,仍按其申报时的相关规定和实践要求进行。

此前,上交所已制定并发布了《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等业务规则,形成了覆盖推荐、申报、受理、审核、发行承销等较为完备的规则体系。《暂行规定》立足科创板申报和推荐,着重对发行人如何开展科创属性和科创板定位的自我评估、保荐机构如何开展专项核查等重点事项,集中做了专项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发行上市审核中有关科创板定位问询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暂行规定》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布实施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证发〔2019〕30号)同时予以废止;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和审核问答中有关科创板定位的内容与《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暂行规定》为准。《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后,新申报企业的科创属性评价和科创板定位把握等事项,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提高发行上市审核效率

上交所表示,未来对科创板定位的把握,也将着重围绕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来问询,能够提高发行上市审核效率。

答记者问时,上交所表示,《暂行规定》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科创属性评价指引的指导性要求,结合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实践,对发行人如何自我评估、保荐机构如何核查把关的相关要求进行了优化调整,精简了优化评估和核查内容,并专门制订了示范格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评估判断将聚焦科创属性评价指标,重点突出、简便易行。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交易所对科创板定位的把握,也将着重围绕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来问询,进一步降低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成本、提高发行上市审核效率。

上交所将对照《指引》和《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优化与发行人科创属性和科创板定位相关的审核问询,突出审核问询事项的针对性和重大性,提高审核问询和信息披露质量;督促指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和问询回复中,按照“重大性原则”披露与科创属性相关的信息,进一步减少信息披露冗余;同时,就科创板定位相关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允许发行人依法依规豁免披露。

保荐机构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科创属性是否真实

《暂行规定》发布后,发行人的自我评估、保荐机构的核查把关应当注意哪些事项?上交所指出,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上市时,应当重点核查发行人行业领域归类和科创属性认定的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

《指引》和《暂行规定》颁布后,科创属性评价体系和科创板定位的把握之间建立了直接对应关系。《暂行规定》就科创板定位的把握,对发行人如何自我评估、保荐机构如何核查把关和作出专业判断作了进一步优化,重点是明确与科创板定位相关的自我评估和核查应主要围绕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来进行,并提供了统一的示范格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及附件所列示范格式要求,开展科创板定位的自我评估;所提交的自我评估和专项说明,应当突出重点、直接明了,有针对性地评估是否属于科创板服务的行业领域、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等。

北京商报记者 董亮 马换换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20/0327/3466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