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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将检察机关提起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写入法律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检察机关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办案力度至关重要。今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的一次实践探索。在2月28日,最高检也发布了6起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针对这些情况,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今年的两会提案之一聚焦的就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建议将检察机关提起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写入法律。

北京商报:您认为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应将检察机关提起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写入该法之中,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汤维建:首先,检察机关提起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是全面履行监督职能的体现。《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为经济社会绿色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正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

第二,检察机关提起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要。目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杀害野生动物等现象非常严重,相关国家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虽然一直在加大力量加强治理,但仍然屡禁不止。因此,必须拓展野生动物保护方式,将司法的力量加上去,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来加强保护。

同时,检察机关提起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举措。检察机关应当拿起公益诉讼的法律武器,严惩破坏野生动物的侵权犯罪者,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尽职履责,保护野生动物。检察机关提起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

北京商报:那您对此有什么具体建议吗?

汤维建:据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因此我有如下建议。

一是明确检察监督的原则。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第8条,共3款。其中,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法律监督。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任何个人和单位实施违反本法、破坏野生动物保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同时要规定民事责任。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42条至第55条),增加规定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只是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缺乏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而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会比行政责任的处罚力度更大,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更为惨痛。就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为依据计算,而不能像行政处罚那样简单的按照野生动物的交易价值来计算。此外,对情节严重的,要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这样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有机结合起来,三管齐下,有助于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强化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

检察机关也应做出司法解释。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前,作为过渡,建议检察机关启动司法解释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所规定的“等”字,进行扩大化司法解释,将野生动物保护尽快纳入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和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该司法解释可命名为“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法律监督的规定”,明确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四大检察”同时发力,协同作战,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规范野生动物保护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针对本次疫情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完善监管体制和机制的检察方案,切实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及其生态环境。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20/0524/35443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