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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货主播或与代言人同责 市场监管总局加大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力度

北京商报讯(记者陶凤 实习记者 余晓宇)7月29日下午,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明确了网络主播的法律责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为商品经营者提供直播服务,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根据其具体行为,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意见还指出,要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刷单炒信”、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根据《电子商务法》,重点查处虚构交易、擅自删除或编造用户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等违法行为。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20/0729/3628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