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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演艺经纪合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 艺人全部诉请被法院驳回

北京商报讯(记者 郑蕊)12月29日,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微信号发布一条有关演艺经纪合同的案件。据悉,原告李先生为发展演艺事业和荔枝公司(化名)签订为期8年的独家排他演艺经纪合同,后一年内仅被安排两项工作。此外,李先生认为合同中关于其如单方违约需承担5000万元违约金的约定显失公平,故将荔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演艺经纪合同的内容往往涉及委托、行纪、居间、劳动关系、知识产权等诸多方面,属于复合型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认可《演艺经纪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李先生作为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尽谨慎审查义务,其认为自己缺乏对荔枝公司履约能力的考察以及对合同内容理解不清,但未有证据显示系荔枝公司的原因。故不属于意思表示瑕疵等情形,亦不属于未平等协商之情形,相应后果由李先生自行承担。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20/1229/38116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