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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北京商报讯(记者 董亮 丁宁)5月31日晚间,证监会官网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会表示,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查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
具体来看,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对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
此外,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不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归集资金。
责任编辑:财经新闻中心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22/0531/43953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