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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差别费率、调整暂停缴纳上限,时隔14年修订后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上新”

随着我国保险业不断发展,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11月10日,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修订后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该《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此次《办法》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将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调整为基准费率加风险差别费率,调整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上限,还优化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等。

在业内人士看来,《办法》总体上释放了减负这一信号,旨在控制风险敞口,让风险调整更合理化,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结构性的优化。

明确!实行基准费率+风险差别费率

2008年,原《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由原保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形式联合印发。如今,原《办法》时隔14年迎来重磅修订。

保险保障基金指的是在一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哪些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根据《办法》,其一是,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情形。其二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丰富了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情形,在原基础上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此次修订的《办法》共分七章,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相关财务要求、优化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以及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相关监督管理。

从保险保障基金筹集层面,《办法》将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银保监会提出方案,商有关部门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对于实行差别费率的缘由,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谢远涛看来,将固定费率调整为基准费率加风险差别费率,这样的变化更有利于将风险合理分类分组,保证组内风险的同质性,更有利于保险业风险防范和高质量发展。

“保险保障基金的作用就是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屏障,为了设置这道屏障,安排了两个阶梯,一个是由基准费率,另一个根据风险状况设置风险差别费率。”同时,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宁威也表示,未来应该会是风险大业务提取的费率高。

此外,《办法》在保险保障基金筹集层面还调整了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上限,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分别由占公司总资产的6%、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1%。

《办法》与修订前相比,同样设置了“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这一章节。《办法》要求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各自作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核算,严格分离。也延续了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等规定。

两大险种“入列”,自保公司等“排除”

除了公布了修订后的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的细节外,《办法》还对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作出进一步明确。

在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方面,《办法》明确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同样的救助规定,根据《办法》中财产保险同样的救助规定来看,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将按照一定规则对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其中,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对于明确短期健康保险在内的两大险种适用财产保险同样救助规定的缘由,在宁威看来,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都属于保障功能强属性的险种,后两个险种在精算技术上与前者一致。本次《办法》将救助标准明确,有利于未来发生问题时的快速处理。

《办法》同时也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对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破产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监事和相关管理人员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保单利益不予救助。

为何将自保公司排除在外?为何不予救助上述对破产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等?在业内人士看来,《办法》具有合理性。“《办法》修订后更能体现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其目标定位是维护市场整体的稳定和监控,如果救助自保公司或者对破产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耗尽了保障基金,不利于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市场总体稳定。”谢远涛如是表示。

宁威也表示,自保公司的属性决定了它的客户就是它的股东,同属于一个集团内部,不涉及广泛的被保险人群体,所以排除在外可以理解。

除了进一步明确保险保障基金如何筹集、如何使用外,《办法》的另一大“重头戏”不容忽视,保险保障基金相关的监督管理迎来加强,比如,《办法》明确保险公司被处置并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负有报告、说明、配合有关工作等应尽义务,如上述人员未履行相关义务,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对未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公司及人员,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进行公示的权利等。

《办法》修订意义几何?在谢远涛看来,《办法》总体上减负,控制风险敞口,让风险调整更合理化,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结构性的优化。

“发布实施《办法》是银保监会为更好地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研究确定新的费率标准,进一步发挥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健、高质量发展。

北京商报记者 陈婷婷 胡永新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22/1110/45744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