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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保证险放高利贷、混淆再保与共保等问题被点名!行业如何从源头治“病症”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胡永新)“共受理保险类纠纷案件677件,标的总额达11.73多亿元,涉及保险公司共计41家……”11月9日,北京金融法院通报了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11月4日保险类纠纷审判情况。

图片来源:北京金融法院官网

一组组数字背后,也道出了保险业治理及险企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同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的《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中指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规范化有待加强,再保险纠纷中发现的规范化问题应引起重视,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应引起注意。

北京金融法院在审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相关保险纠纷时发现的问题包括,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资金来源、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联关系以及汽车购买人经济实力缺乏必要的审查,导致不法分子进行违法操作,存在“案中案”的情况。此外,保险公司还存在未履行保险人说明义务等问题。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早在20年前就出现过一系列的纠纷,在后续严监管阶段,这类问题少了不少。”资深精算师徐昱琛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之所以此次被“点名”是因为该类纠纷案件涉及的金额会较大,如果产生纠纷的数量多,涉及金额可能将达到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另外,该类纠纷涉及的人员多,甚至涉及诈骗的情况,比如会出现购车人被投保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自己却不知情的情况。

“共同保险”和“再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中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保险风险分担程度不同、保险标的不同。虽然性质明确,但仍有保险公司出现了“指鹿为马”的情况。《白皮书》指出,在再保险纠纷中,部分保险公司混淆再保险与共同保险,以“共同保险”之名行“再保险”之实等问题也应当引起重视。

《白皮书》还指出,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成了目前保险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据了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呈现出的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一般要有房屋抵押,同时还须向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购买保证保险;借款人向银行偿还本息的同时,还须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上述经营模式无疑成为了借保证险放高利贷,该模式暴露较大问题,且带来重重风险。《白皮书》指出,其一是,银行保险两家联手“高利放贷”,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二是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清,客观上存在规则漏洞。三是为P2P平台等渠道商“兜底”,存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针对以上问题,北京金融法院向险企建议,一方面畅通会商机制,加强与银保监会沟通。另一方面,建立预警机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上述种种被“点名”的保险纠纷类型,反映出保险公司需注重源头治理,从源头上管控好保险业风险。据了解,为促进保险纠纷诉源治理,北京金融法院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签订《合作备忘录》,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助推保险纠纷诉源治理。同时,北京金融法院就保险合同两年解除限制等问题向保险企业和行业协会发出多份司法建议,从司法的角度为行业健康发展提出有益建议。

在徐昱琛看来,法院参与到保险纠纷诉源治理这一模式具有借鉴意义,因为从风险暴露阶段再到司法诉讼环节,法院可以触及保险纠纷过程中的更多阶段,所以法院可以更好地发现一些问题,并且反馈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从源头,包括内部的风控、行业信息共享层面入手,再结合法院发布的相关建议来进一步维护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对于行业如何从源头治“病症”,徐昱琛进一步表示,保险公司要有做好风险管理的意识,以涉及汽车金融业务的保证保险而言,需上升到总部层面来进行管理,降低或甚至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权限。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22/1110/4574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