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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保险公司当年的监管评级工作应于下一年3月底前完成
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秀梅)1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评级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程序,具体包括:年度评级方案制定、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评价跟踪与改进等。
《评级办法》规定,原则上当年的监管评级工作应于下一年3月底前完成。考虑到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开发信息系统,保险公司需要做好准备工作,在监管评级运行初期将适当延后完成时间,稳妥推进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责任编辑:孟凡霞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25/0117/5445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