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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收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京商报讯(记者 马换换 王蔓蕾)10月31日晚间,东方日升(300118)披露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根据《决定书》,经查明,东方日升存在违规行为。一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2022年6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拟转让宁夏旭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旭宁”)100%股权,宁夏旭宁应付公司1.85亿元款项预计于2022年8月31日前归还。宁夏旭宁未如期全额归还,截至2024年末欠款余额为1.06亿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前述重大事件进展情况。

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等重大事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宁波证监局表示,东方日升董事长林海峰、董事会秘书雪山行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宁波证监局决定对东方日升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林海峰、雪山行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25/1102/5746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