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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薪酬制度迎新规!明确三大绩效考核指标、追索扣回适用离职退休人员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宇阳)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薪酬管理行为,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了《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于4月1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指引》重点修订三方面内容。首先是优化原则和目标。包括证券公司应当树立正确经营理念。践行金融报国、金融为民发展理念,建立健全薪酬管理体系,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落实,实现稳健经营;促进实现功能发挥。正确处理好功能性和盈利性的关系,发挥薪酬管理制度的正向引导作用,提升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国家战略和居民财富管理能力;确保合规底线要求。完善公司治理、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确保激励约束机制与合规管理的有效衔接;突出行业文化引领。将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理念融入薪酬管理,引导员工珍惜声誉、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廉洁从业、履行社会责任。
其次是强化内部治理。包括证券公司董事会对薪酬管理基本制度、薪酬总额预算决算、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等进行审议;证券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证券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落实薪酬管理日常工作,并为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
此外,细化基本规范。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对其实行长周期考核。例如,应当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根据其岗位职责实行长周期考核,纳入长周期考核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含3年及以上的长期指标。
明确主要业务部门、核心业务人员范围及绩效考核指标主要内容。指标方面,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合规风控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等。薪酬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不通过包干、人员挂靠等方式开展业务,不通过直接按比例分成等独立考核方式实施过度激励,不将从业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对绩效递延支付的适用人员、年限、速度和起付时间提出具体要求,不得通过提高福利或津补贴等方式规避递延支付要求。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人员应当纳入递延支付范围,递延支付年限应当与相关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递延支付起付年应当不早于绩效薪酬归属年度(T年)往后的第2年(T+2年)。
而在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方面,明确追索扣回同样适用于离职及退休人员。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将薪酬管理纳入公司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加强薪酬相关声誉风险管理。按照《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责任编辑:孟凡霞
文章来源:http://www.bbtnews.com.cn/2026/0417/590878.shtml
